2024 年 11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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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普查勞退提撥 要求事業3月底前補足

「勞工退休準備金」是勞動基準法第56 條課予雇主須為其僱用勞工之退休金預作準備之制度。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,事業單位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,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6條第2項規定,有《勞動基準法》退休金(舊制)年資勞工之事業單位,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,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(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、工作25年以上者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)或第54條第l項第l款(年滿65歲者)退休條件之勞工,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,未依規定辦理者,按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,並依同法第80之1條規定公布事業單位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期日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

本府針對未依限完成提撥之事業單位發函催繳於3月底前補足差額,如未完成足額提撥,後續將進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案檢查,以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立法目的,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應儘速完成足額提撥,以符合法令規定。

為輔導事業單位對於法令及試算系統操作,估算及籌措其差額,可至勞動部「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系統」 (連結網址):完成試算。

事業單位如需諮詢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及相關法令,可撥打勞動局勞動條件科勞退辦公室,諮詢電話:03-3322101轉6844至684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