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 年 11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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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無搜索票 不容假借臨檢之名進入旅客房間

朱珍瑤青年接棒

大家好,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,大家可以叫我瑤瑤,於我來說,美麗不在外表上,展現美的方式是『自信』─ 我愛自己、保護自己,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。

朱珍瑤:7年級、國民黨桃園市議員、政治/護理 雙學士、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


撰文 /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

放假了!「小安」帶著愉快心情投宿於旅館,「小安」覺得很放鬆,因此準備在旅館好好泡湯、享受一下假期,大約於晚間11點多,突然房間門傳來敲響聲音,「小安」愣了一下,他不記得有告訴任何朋友投宿在這家旅館,怎麼會有人敲門?「小安」以為是服務生,就去開房間門,門一打開,門口站著警察,表示要進入房間臨檢,遇到這種情形,「小安」該怎麼辦呢?可拒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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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觀點:

  1. 依據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七條「警察人員對於住宿旅客之臨檢,以有相當理由,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。」
  2. 而所謂「臨檢」,之意義在於查驗人民身分,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、第6條、第7條等規定,警察必須在符合特定條件下,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才得以「查證人民身分」。因此人民投宿於旅館遇到警察臨檢,警察必須符合上述相關要件才可以臨檢,包含「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」、「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」等要件。白話文就是警察並非可以隨意臨檢,換言之,警察對於投宿於旅館之房客臨檢,必須於旅館之公共空間,例如旅館大廳,且必須符合「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」之要件,而非恣意進入旅客房間臨檢。
  3. 再者,旅客投宿於旅館房間,旅客對於旅館房間具有監督權,況且旅客對於其旅館房間為旅客休息住宿空間,即具有私人住宅性質,且享有隱私空間,私人住宅享有不被隨意打擾以及公權力恣意滋擾之權利,例外在符合法定要件之原則下才可以進入住宅,例如持搜索票或經房客同意下才可以進入房間。所以白話文而言,警察不可以隨意進入旅客之房間進行臨檢,例外情形為警察持有搜索票或者經由旅客同意。
  4. 而警察如果無搜索票要進入旅客房間臨檢,是否由旅館負責人同意警察即可進入旅客房間?當然是否定的,旅館主人已經將房間租賃給旅客,旅客對於房間即具有管理及監督、使用之權,即符合私人住宅空間之要件,所以旅館負責人同意警察進入旅客房間,對於旅客而言是不發生同意之效果。
  5. 警察可否進入旅客房間?必須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才可以進入,而警察進入房間一般而言需搜索票,由於搜索,對於被搜索人之隱私權、財產權、居住權等基本權,造成干預與限制,因此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,我國對於搜索原則採取「令狀主義」,即須以法官核發之搜索票為原則,例外情形不具搜索票而搜索情形,例如逮捕犯人時之附帶搜索、或在屋內犯罪情況緊急之逕行搜索、受搜索人之同意搜索。
  6. 所以由上述之分析可知,旅客租賃之旅館房間具有私人住宅性質,警察要臨檢必須於旅館大廳之公共空間,且最低要求必須有「即將發生危害」之門檻,而非隨意臨檢,至於旅客之房間,除非旅客自願性同意進入臨檢,否則不容許警察在無收索票下任意假借臨檢之名進入旅客房間。

撰文 /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

圖 / 謝俊明 律師